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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对外文化联络处专项工作细则


 

职能与职责
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
拟定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政策;
办理、签订对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项目计划;
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宣传工作;
承担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活动;
组织和实施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
并查处文化交流活动中的违纪事件;
审查、报批和办理全市因公、因私涉及对外文化交流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的事项。

工作制度
为更好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对外文化联络处工作制度:
1. 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通外事业务工作。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做违反外事政策的事。
3. 外事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4. 外事工作中,努力维护党和国家、民族的荣誉,不得做有损国格和民族的事。
5. 模范遵守组织原则,以良好的组织观念, 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6. 严格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履行公务,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不得随意将政策范围扩大或缩小,不得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政策。
7. 模范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不 迟到, 不 早退,保证全年出勤率在95%以上;团结同志。
8. 日常工作中踏实认真,积极主动,秉公尽责, 不得推诿。
9. 工作中要勇于创新,拓展工作思路,积极为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做贡献。
10. 事事时时注意外事纪律和规定,积极与有关单位和领导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决断。

管理制度
1、 人员管理
1. 工作人员要加强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每周至少安排半天时间学习。
2. 按时上下班,有事要请假,不得缺席。
3. 机关工作中要团结同 志,不 搬弄是非, 对同志要热情,不得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4. 年终评选优秀公务员时, 要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2、 项目管理
1. 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实行项目人制度, 一人专责一个项目。
2. 出国文化交流项目要认真审核,材料要完备,人员要可靠, 不 得有隐患。
3. 接待客人既要热情周到,又要不失国格、人格,不 做有损国家荣誉的事。
4. 项目要实行跟踪管理,随时掌控项目进行的各个环节,有问题要及时汇报,稳妥处理, 不 得出现失控项目。
5. 项目要有完整的备案资料,每一个项目要有总结。
6. 要坚持行前人员教育制度, 行前要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  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2、档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局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理归档。
3、严格执行保密法规,管好密件密品,按时清退机要文件,不得有失密、泄密情况发生。
4、文件的收进和发出,都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5、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按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6、不得私自销毁档案资料,要逐件登记注册后交机要档案部门。

项目申报
一、办理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
设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文化厅关于《办理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所需材料及要求》的通知。
申报条件:
1、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2、出访人员身体健康。
3、出访人员具备与其出访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
4、出访人员未参加过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
提供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包括交流时间、人数、地点、内容、费用等。
2、邀请函原文(中、外文)。应有出访时间、地点、人数、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3、主办、承办单位背景材料。
4、主办与承办单位达成的意向性协议书。
5、日程安排和交流项目内容介绍。
6、人员名单表。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
7、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核意见表。
8、跨地区或跨部门团组需出具涉及人员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函。
9、双跨项目需填报《预审表》,待批准后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表》。
10、团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11、出访费用自理的项目需出资单位或部门出具有关资金证明。
办理程序:
1、 将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通过窗口报市文化局对外文化联络处
2、 经审验合格批准后报省文化厅
3、 经审验合格批准后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审批[考察及10人以下的演出(除杂技演出外)等项目可由省文化厅直接审批]
4、 审批后到市外办或省外办办理“出国(境)任务确认件”
5、 凭市外办或省外办出具的“出国(境)任务确认件”到成都市文化局办理 “出国(境)人员政审意见”
6、 市外办或省外办凭以上文件办理出国护照和签证
报文份数:办理赴国外及港澳材料需一式五份;
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报文时间要求:
1、赴国外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项目须提前两个月报件。国外来我省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项目须提前三个月报件。
2、赴港澳文化交流的项须在实施前三个月报件,港澳来内地文化交流项目须在实施前三个月报件。

二、 办理台湾文化交流项目
(一)赴台文化交流项目
设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文化厅关于《办理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所需材料及要求》的通知。
申报条件:
1、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2、出访人员身体健康。
3、出访人员有与其出访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
4、出访人员未参加过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
提供材料:
1、申报立项所需材料:
1)申报立项请示。包括交流时间、人数、地点、内容、费用等。
2)与台方接触的“会谈纪要”或“情况汇报”(含拟赴台时间、地点、场次、人数、酬金等)。
3)台方资信情况。
4)邀请函原文。
5)跨地区项目立项要征求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台办的意见。
2、申报审批所需材料:
1)正式请示文件(内容要求与立项请示相同)。
2)邀请函原文。
3)入台旅行证。
4)日程表。
5)赴台人员名单。
6)赴台人员政审意见。
7)双方签署的意向书和协议书(草案)。
8)台方提供展演场地证明。
9)身份证复印件。
10)立项批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将正式立项请示文件经窗口报市文化局对外文化联络处;
2、 经文化局审验合格批准后,3、 出具正式文件;
4、 由申请方报市委宣传部,5、 省文化厅;
6、 经审验合格批准后,7、 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8、 文化部出立项批复9、 ;
10、 文化局将文化部立项批复11、 和相关审批材料以及正式审批请示报省文化厅;
12、 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13、 文化部出审批件批复14、 ;
15、 文化局将文化部批复16、 送市台办审核;
17、 由市台办报省台办、国台办,18、 国台办出正式批复19、 ;
20、 申报团体或个人持国台办和文化部审批批复21、 到省市公安部门办理赴台手续。
报文份数:立项三份,正式审批五份。
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报文时间要求:
赴台进行文化交流项目应在实施前半年申请立项(其中三个月为台方规定的邀请单位代办入台手续的时间);实施前两个月申报审批。

(二)来大陆文化交流项目
设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文化厅关于《办理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所需材料及要求》的通知。
申报条件:
1、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2、出访人员身体健康。
3、出访人员具备与其出访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
4、出访人员未参加过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
提供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包括交流时间、人数、地点、内容、费用等。
 2)所举办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费用、展览、演出等内容的详细资料。
 3)节目单、展品目录。
 4)台湾相关机构简介。
 5)台方相关人员身份简介。
办理程序:
1、 大陆邀请者或主办活动的部门将正式请示文件经窗口报市文化局对外文化联络处;
2、 经文化局审验合格批准后,3、 报市委宣传部,4、 省文化厅;
5、 经审验合格批准后由,6、 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注:抬头要分别写明外联局、港澳台司或另行文报港澳台司)
7、 文化部商相关部委及国台办出批复8、 ;
9、 文化部批复同10、 时抄送相关部门及省市台办。
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报文份数:一式五份。
报文时间要求:一般应在项目实施前半年,至少不应少于三个月

三、办理因私文化交流项目
设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文化厅关于《办理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所需材料及要求》的通知。
申报条件:
1、出访要有明确的实质性内容。
2、出访人员身体健康。
3、出访人员有与其出访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
4、出访人员未参加过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
提供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包括交流时间、人数、地点、内容、费用等。
2、邀请函原文(中、外文)。
3、出访人员所涉及文化艺术活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因私出国(境)文化交流项目审核意见表。
5、受邀方与邀方达成的意向协议书或日程安排及节目单、展品目录。
6、演出、展览场所简介。
7、邀方情况介绍。
办理程序:
1、 将正式请示文件经窗口报市文化局对外文化联络处;
2、 经文化局审验合格批准后,3、 出具正式文件;
4、 由申请方报市委宣传部,5、 省文化厅;
6、 经审验合格批准后由,7、 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8、 文化部出批复9、 ;
10、 持文化部批复11、 到省市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12、 (如赴台)由文化局将文化部批复13、 送市台办审核;
14、 由市台办报国台办,15、 出正式文件;
16、 将正式文件送省市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报文份数:办理因私文化交流材料需一式五份。
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其它要求:
1、一般不受理传真、复印件,报批材料一律要求打印(请严格遵照表格的标准格式)。
2、在未获市文化局、省、部批准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定正式合同书(协议书)和向外方作出最终承诺。
3、 各地文化、外事、安全等部门要做好赴外执行文化交流任务的团组和个人的行前思想教育工作。
3、所有团(组)和个人在项目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送省文化厅。对未按要求完成总结的地区、部门,省文化厅将不受理下一次来的项目。